被执行人遵义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开发区民生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泽海申请执行遵义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4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被执行人遵义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开发区民生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泽海申请执行遵义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4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