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文娟,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曹刚申请执行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万元。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曹刚申请执行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伟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杨 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