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维兵,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耀辉申请执行王维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维兵支付黄耀辉欠款31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6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维兵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维兵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黄耀辉申请执行王维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 年七 月一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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