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万光树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万光树,重庆市綦江区人。

申请执行人陈平,贵州省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朝武,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许光富,身贵州桐梓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平、万光树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朝武、许光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157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平、万光树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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