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平,贵州省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朝武,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许光富,身贵州桐梓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平、万光树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朝武、许光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157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平、万光树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蔡朝武、许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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