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凯源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海风小区A幢9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6091XXXX。
法定代表人雷仕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盛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祥和商住楼B栋门面B4,组织机构代码:66699XXXX。
法定代表人唐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何光远申请执行遵义市凯源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盛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至2015年12月30日,余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何光远申请执行遵义市凯源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盛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杨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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