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注册号:520302000060975。
住所地:遵义市舟水桥。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筑公司。
注册号:520302000019651。
住所地:遵义市南门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邓富乾申请执行贵州省冶金建筑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筑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66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已执行130000元,尚有166671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邓富乾依据(2014)汇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贵州省冶金建筑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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