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广出与被执行人潘德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韦广出,男。

被执行人潘德面,女。

本院在执行韦广出与被执行人潘德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德面应向申请执行人韦广出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5400.00元、承担诉讼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潘德面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