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炳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三都建设路分理处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该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7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炳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三都建设路分理处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该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7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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