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英将,男。
被执行人吴英桃,女。(系被告王英将的妻子)。
本院在执行艾树熙与王英将、吴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英将、吴英桃应向申请执行人艾树熙偿还借款3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将、吴英桃除工资收入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王英将、吴英桃的工资收入部分被法院扣留,部分用于偿还其他案件的案件款,已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英将、吴英桃自愿每月(从2015年01月30日开始)的月底即30号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艾树熙借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艾树熙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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