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016XXXX。
法定代表人鲁克鹏,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兴亚申请执行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邓兴亚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邓兴亚申请执行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