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遵义县虾子镇遵湄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884XXXX。
法定代表人刘大义,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邓富乾申请执行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993.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邓富乾依据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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