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金贵,男。
本院在执行张付与张金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贵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付赔偿案件款61992.33元、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829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金贵无财产可供执行,倘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无能力支付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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