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芝、汪光美、龙阿比、汪德优、汪江德与被执行人汪 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杨树芝,女。

申请执行人汪光美,男。

申请执行人龙阿比,女,聋哑人。

申请执行人汪德优,女。

法定代理人龙阿比,系汪德优之母。

申请执行人汪江德,男。

法定代理人龙阿比,系汪江德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培斌,男,1964年09月23日生,三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韦红权,男,1968年11月23日生,三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执行人汪 举,男。

本院在执行杨树芝、汪光美、龙阿比、汪德优、汪江德与被执行人汪 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举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树芝、汪光美、龙阿比、汪德优、汪江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 023元、承担诉讼费445.1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65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汪 举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汪 举自愿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本案执行款2000元和申请费365元。二、余下的案件款29023元和诉讼费445.17元,被执行人汪 举自愿分四期履行,即在2016年的03月26日前交7000, 2017年的03月26日前交7000元, 2018年03月26日前交7000元, 2019年的03月26日前交纳8468.17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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