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女。

被执行人罗亚辉,男。

本院在执行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偿还案件款3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亚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支付本案案件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亚辉保证于2015年8月底之前还清本案案件款3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