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泽红、吴琼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21650XXXX

法定代表人潘荣熙,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泽红。

被执行人吴琼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泽红、吴琼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泽红、吴琼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琼霞在三都县丰乐镇邮政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琼霞的银行存款60249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