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永瑞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35XXXX。
法定代表人朱网奇,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1月07日作出的(2014)三劳人仲案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永瑞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永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白礼进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7000元,并负担执行申请费155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永瑞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永瑞食品有限公司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1715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莫芝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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