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三银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李三银,男,布依族,农民,1977年02月03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怀所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平大香,女,苗族,1982年08月29日生,住址职业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三执字第8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三银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分社×××账户的存款30 27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三银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三银所有的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分社×××账户的存款30 2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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