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胜昭。
被执行人刘光术。
本院在执行刘老差申请执行刘光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术系农民,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靠种田维持家庭生活,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老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刘老差本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光术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丁爱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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