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能祥与白礼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夏能祥,男。

被执行人白礼进,男。

本院在执行夏能祥与白礼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礼进应向申请执行人夏能祥偿还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白礼进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只能外出务工进行分期偿还。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夏能祥同意被执行人白礼进分期还款的计划,第一期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元,第二期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并确定被执行人白礼进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能祥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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