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代井花,女。
代表人石延桃,女。
委托代理人韦绍然,男。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都县诗羽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郭焱,系该厂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诗羽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321859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4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三都县诗羽服装厂所有的坐落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苗龙村(房产证号为: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4042502号,建筑面积为:1331.17㎡)的砖混结构职工宿舍房产一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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