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金涛,男。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潘金涛财产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金涛系农民,无经济来源收入,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外出,去向不明,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给被执行人潘金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罚金6815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丁爱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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