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钟宝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亚辉,男,1976年05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普安镇双江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帮团,女,1984年05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普安镇双江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亚辉、吴帮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吴帮团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虞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5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0元,申请执行费770.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亚辉、吴帮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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