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兆先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汪兆先,男。

被执行人莫芳芳,女。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兆先、莫芳芳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兆先、莫芳芳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92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9.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白广林、周倩已外出打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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