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绍旭,男。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潘绍旭财产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绍旭系农民,无经济来源收入,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外出,去向不明,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给被执行人潘绍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丁爱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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