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钟光权,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张仁先,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光权、张仁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钟光权、张仁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光权、张仁先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光权、张仁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37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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