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仕标,贵州省三都县,住贵州省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0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韦仕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2100元(2015年01月至2015年03月止),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仕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韦仕标的银行存款2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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