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龙友,男。
被执行人张仁勋,男。
本院在执行吴龙友与张仁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仁勋应向吴龙友支付运费、材料费1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和申请执行费154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张仁勋已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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