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韦兴良,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潘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06月05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韦兴良、潘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兴良、潘调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5 416元并负担申请费28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兴良、潘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调银行存款25 69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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