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常鸟与被执行人韦起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5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吴常鸟,女。

法定代理人杨秀林,男。

被执行人韦起进,男。

本院在执行吴常鸟与韦起进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起进应赔偿申请人吴常鸟损失人民币59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起进现尚在监狱服刑,经 “四查”,被执行人韦起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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