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爱丽与潘秀磊、吴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潘爱丽,女。

被执行人潘秀磊,男。

法定代理人潘玉自,男。

法定代理人潘依,女。

法定代理人吴有意,男。系吴坤之父亲。

本院在执行潘爱丽与潘秀磊、吴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秀磊及其法定代理人潘玉自、潘依和吴坤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有意连带赔偿申请人潘爱丽财产损失费1212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秀磊及其法定代理人潘玉自、潘依交纳了案件款6210.00元,被执行人吴坤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有意交纳了案件款104元(吴有意之母亲代交)。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坤在外地读书,其法定代理人吴有意外出打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潘爱丽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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