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忠芝,女。
申请执行人蒙忠明,男。
蒙忠芝、蒙忠明的委托代理人蒙岩伍,系蒙忠芝、蒙忠明的父亲。
申请执行人蒙忠亮,男。
法定代理人蒙岩伍,系蒙忠亮之父亲。
被执行人吴双林,男。
本院在执行蒙岩伍、蒙忠芝、蒙忠明、蒙忠亮与被执行人吴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双林应向申请执行人蒙岩伍、蒙忠芝、蒙忠明、蒙忠亮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 03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申请执行费1235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双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双林于2015年06月08日付给申请人案件款19035.9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当场兑现);二、被执行人吴双林尚欠申请人70000元案件款,自愿分期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06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7年06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三、执行费1235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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