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琳辉与被执行人毛昌宏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蒋琳辉,男。

被执行人罗亚辉,男。

被执行人毛昌宏,男。

本院在执行蒋琳辉与罗亚辉、毛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毛昌宏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琳辉借款本金39600.00元,违约金29145.00元,共计687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昌宏与申请执行人蒋琳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毛昌宏自愿于2015年6月25日起,向申请人承担借款本金及违约金68745.00元的每元每月1分6厘的迟延履行金,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还清68745.00元及迟延履行金为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执行人毛昌宏已在履行该协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对原调解书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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