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含庸,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被执行人罗含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被执行人罗绍宇,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0)三民初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含庸、罗含伟、罗绍宇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蒋琳辉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1514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含庸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贵JAZ797北京牌普通贷车、贵J97079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罗含伟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贵J81770奇瑞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含庸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贵JAZ797北京牌普通贷车、贵J97079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罗含伟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贵J81770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准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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