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领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申请执行人杨领, 1954年6月1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金佛大道355号1层17-19号。机构代码:56990252-7。

法定代表人李璞莲,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领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案他们公司已经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人杨领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杨领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案二审法院正在进行审查,原一审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应由二审法院裁判确认,申请执行人杨领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杨领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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