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韦光行,男,水族,农民,1976年2月20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国菊,女,水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光行、韦国菊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韦光行、韦国菊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541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1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韦光行已外出打工,而韦国菊在家抚养小孩无经济收入来源,综上,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