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石洋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陆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石洋连、陆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洋连、陆美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7844.00元并负担申请费167.6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洋连、陆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洋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路营业所的存款1801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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