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英春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该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英春,男,水族,农民,1973年10月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朝芝,女,水族,1981年6月生,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英春、韦朝芝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潘英春、韦朝芝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7962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94.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潘英春、韦朝芝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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