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清山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清山,男,1984年8月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吴邦英,女,1982年11月生,水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向三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00元和申请费41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清山在三都县丰乐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492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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