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清山,男,1984年8月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吴邦英,女,1982年11月生,水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向三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00元和申请费41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清山、吴邦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清山在三都县丰乐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492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