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远靠,男,1976年10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在执行蒙林昌与被执行人吴远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远靠应向申请执行人蒙林昌给付借款2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2.00元、公告费330.00元、申请执行费275.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远靠在本辖区内无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吴远靠近三年的时间都没有回老家、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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