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刘继宝,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月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06月05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5963元并负担申请费103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继宝银行存款770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