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与王英将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4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91650XXXX。

代表人温二虎,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住所:三都县三合镇中华路17号。

委托代理人胡魁丽,女,1987年09月08日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工,三都县三合镇中华路17号。

 被执行人王英将,男,1975年08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系三都县大河中学教师,住三都县大河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与王英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英将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1999.43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将除工资收入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王英将的工资收入部分被法院扣留,部分用于偿还其他案件的案件款,已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清偿。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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