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琳辉,男,1961年11月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岑忠阳,男, 1971年10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莫友晓,女,1975年5月生,汉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蒋琳辉与岑忠阳、莫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岑忠阳、莫友晓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琳辉借款本金100000.00元,违约金32000.00元,共计13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岑忠阳、莫友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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