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廷松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廷松,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美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462.00元并负担申请费5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的银行存款4198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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