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廷松,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美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462.00元并负担申请费5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廷松、潘美菊的银行存款4198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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