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潘才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海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177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才告的个人财产有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三洞分社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潘才告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三洞分社账号×××****的存款321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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