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翀,系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系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韦孟珏,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韦彩启,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2)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60800元的房产、车辆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