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明彬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石明彬,男,水族,农民,1984年6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秀芬,女,水族,1988年3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明彬、杨秀芬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明彬、杨秀芬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7.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石明彬、杨秀芬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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