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高忠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左秀芝,1979年9月12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忠右的个人财产有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建设银行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高忠右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建设银行账号×××****存款349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