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江锡权,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陆义仙,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锡权、陆义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锡权、陆义仙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1 424.00元并负担执行申请费97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锡权、陆义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锡权银行存款72 39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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