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韦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3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91年8月17日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韦歪,女,1990年7月19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款180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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