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江湖,男,水族,1977年4月1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水各村水对下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吴江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7193.1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费15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江湖银行存款17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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